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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点击量:
本文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后,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部分最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的品种范围、介入形式和明确申报备案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后,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部分最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的品种范围、介入形式和明确申报备案办法。记者已经访问了国家发改委的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问:自去年5月以来,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经常大幅下跌的8月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5个月达到6%。国务院批准后,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是一部分最重要的商品价格已经显着下跌。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羊肉零售价格同比下跌58%、43%、46%、51%。
价格上涨对很多居民,特别是低收入集团的生活产生了很小的影响。二是一些企业有机会提高价格。
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犯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奇怪,下车涨价,有的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有的提前宣布涨价舆论,提高价格,有的发布涨价信息,有的发布紧张的氛围三是不合理涨价影响社会稳定。在群众对价格上涨反感的情况下,个别小报小刊热衷于抹黑涨价题材、图形涨价氛围,严重影响社会心理期待。为引导价格不合理下跌,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问:如何理解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意味着企业不能涨价吗?问: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类似情况下,国家应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下跌的临时行政手段,正确认识,合理有助于。
一是合法性。中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下跌或明显下跌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版差额率或利润率、禁止销售、实施涨价申报制度和涨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
在物价大幅下跌,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开展适当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二是合理性。列为临时价格介入范围,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最重要的商品。
实施临时价格介入不会改变企业自律定价的性质,也不会失效,影响企业长期经营。作为临时介入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涨价需要向政府申报,说明理由。政府介入的是企业不合理涨价的合理涨价,政府介入。
第三,暂时性。价格介入措施是在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价格法》第32条明确规定,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况消失后,必须立即中止。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的根本方法是发展生产,减少市场供应,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手段。
临时价格介入的目的是规范秩序,引导价格的不合理下跌,稳定社会心理期待。问:作为临时干预措施的品种是什么?有哪些企业必须申报备案?问:实施涨价申报和(或)涨价申报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食和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最重要的商品。《办法》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涨价申报的超过一定规模的杂货、零售企业实施涨价申报。
涨价申报主要集中在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定义,必须根据情况由法院申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确认。价格调整备案主要由市、县二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定超过一定规模,主要考虑介入的品种,是市场竞争充分的产品,不可能,也不适当拒绝所有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和申报。
列为政府价格介入范围的应该是在当地市场占有较小份额,价格变动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小的企业。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小的比重,因此上述行业占市场份额小的企业必须向国家发改委申报。问:涨价申报和涨价申报有什么区别?问:《实施方法》主要规定了提价申报和提价申报两种介入措施的操作者方法。两者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
必须提价申报的经营者主要是生产企业,提价申报的经营者主要是杂货、零售企业。二是法院机关不同。作为涨价申报范围的经营者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涨价申报范围的经营者主要向市或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部分经营规模小的零售商和批发商可以按规定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第三,时间不同。
涨价申报是企业涨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人,调整价格申报是企业调整价格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调整结果,政府有权介入。四是幅度不同。
涨价申报无论涨价幅度的强弱都需要申报的涨价申报,涨价水平达到规定幅度后必须申报。实施涨价申报,只对涨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施涨价申报,只对涨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有介入的权利。
《办法》规定,如无正当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拒绝企业亏损经营。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问:提价申报的商品品种和政府的价格一样吗?问:提价申报不等于实施政府定价。
一是价格主体不同。实施政府定价的商品制定价格的主体是政府提价申报的产品定价的主体没有变化,企业制定。
二是程序不同。政府定价可由企业明确提出调价建议,也可由政府制定调价方案。
涨价申报是企业明确提出涨价申请人,政府在指出涨价理由不充分、涨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开展适当的介入的政府在规定时间内不作出反应的,即同意企业明确提出的涨价申请人。第三,时间不同。实施涨价申报的品种是政府开展临时价格调整审查,政府定价的商品由政府管理价格。
问:列入涨价申报和涨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遵守申报和申报程序?问:列入涨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在提高注册产品的价格时,必须提前10天向书面申请人提交注册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调整备案产品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应遵守调价备案程序。明确规定,注册的商品,一次低价格超过4%,10天内总价格超过6%,30天内总价格超过10%,企业必须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提交价格调整状况的书面报告书提交注册的价格主管部门。
问:政府如何处理企业涨价申报和涨价申报?问:根据《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后,如果指出价格调整理由不充分或价格调整幅度不合理,应在收到价格调整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企业提出意见,如果不在期限内提出,则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人。根据《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对企业调整价格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提出意见。
如果调整价格的理由不充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命令相关经营者完全恢复原价原价,或者减少调整幅度的期限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调整价格没有异议。如果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持有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继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的同时,提交新的评审会。问:如果企业不继续采取适当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问: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按规定遵守涨价申报和涨价申报的义务。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部分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法》都规定了违反规定应分担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遵守申报和申报程序的;(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高价格的;(4)不继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未提高价格、降低提高幅度、标准等要求的;(5)未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虚构理由,取得欺诈资料的;(6)不继续执行价格差距率的;(7)违反价格措施的价格差距的不介入的;(7)不介入价格的不介入。
对上述不道德,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修改,依法行政处罚。问:迄今为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表了报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部分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涨价实施了申报制度。这和现在的临时价位介入措施有什么关系?问:在此特别声明,上次报道是假的。
我们以前没有发表过公告,但是这次发表《办法》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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